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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抽取评委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

进行补抽:
  (一)经核实,已被抽取的评委成员与招标人、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评
标公正性;
  (二)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活动;
  (三)抽取的评委违反有关纪律有待处罚;
  (四)违背抽取评委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抽取评委工作应在开标前一天进行,并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知评委本

人。评委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项目评标活动超过两次者,作自行放弃评委资格处理。

    

   

第十五条 评标开始前,招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标人,应到市招标办领取 评委

评标情况反馈表 ,于评标活动结束时如实填写,交市招标办存档。

    

   

第十六条 评委必须在评分表上对区间分评分指标注明评分理由并署名,评委参加评

标的原始资料由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双方清点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双方该项
目的档案中。

    

   

第十七条 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并实行记证考核制度。发现评委有违反评委管理规定

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以往有关评委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委
二 00 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