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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交易中心报送下列材料:
  (1)公司股东构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等公司

 

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2

 

)与厦门当地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情况;

  (3)公司

 

展担保业务的代偿情况说明;

  (4

 

)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

  (5)公司

 

业人员的专业及结构情况。

 

  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后,还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1)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前提交上一季度公司

 

务报表;

  (2)公司如有重大事件(如股东变更、参与诉讼等),须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 

  十八、在厦门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

 

符合下列要求:

  (1)到位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在 8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中以现金形式注
册的资本应当占 70%

 

以上;

  (2)必须与至少一家以上厦门当地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已实际开展企业融资

 

担保业务;
  (3)向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在本市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 1 亿
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对其在本市承接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承担总额 1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
保证责任的担保书,并提交评估价相当于注册资本 35%以上的、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
登记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专业担保公司应符合上述资格要求,其它建设项目当事人

 

须将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合同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十九、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工程担保统计分析系统,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
为保函或担保书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在保函或担保书有效期截止前 30 日
或发生保函或担保索赔事件之日起 7 日内,应当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相关
被保证人做出续保和提交续保保函或担保书原件的提示;建立专业担保 公司工程担保余

 

额台帐,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十、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后监管机制,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
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定期和不定期走访施工单位、工地,编制保
后监管报告,并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意见、建议,支持和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

 

筑市场信用监管,为企业信用记录提供参考素材。
  二十一、对于涉及担保公司担保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专业担保公司可以参加重要的
建设监理会议,以便担保公司

 

行项目保后监管。

  二十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担保公司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监管。担保企业在厦
门市从事工程担保活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

法律

 

 法规

 

 

 

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超越企业清偿能力从事工程合同担保业务的;

  (2

 

)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3

 

)违反合同约定,随意动用被保证人反担保保证金的;

  (4)在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非因建设工程中止建设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

 

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5)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保证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给主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6

 

)无工程担保档案或资料不齐全,无法反映工作全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