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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宜府办发[2004]77 号文《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基建资金管理办法》和宜府办
发[2001]9 号文《关于加强对基建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同级监察部门
执法监察机构。
对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 2%以上(含 2%)或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建设
单位未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以及补充合同或协议未经财政部门备案的,不
得作为结算依据。
对于隐蔽工程签证的造价增加超过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事前未报告财政和审计
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察看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签证的材料、设备单价应以宜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和同期市场行情为
准,偏离市场行情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监察力度,对工程决算价超过中标
价 10%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审计事项进行专项监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责任主体和
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及市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公路工程建设工程
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