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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和房屋,开发公司必须将其验收合

格后方能移交,并向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各有关部门对市政设施、房屋等有质量要求
的,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开发公司提出,凡符合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的,不得拒不

 

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开发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有权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竣工工程评

定质量等级,根据质量等级,开发公司

 

以实行优质优价销售。

    

   

第二十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返工修补,使其达到合格标准,满

足使用要求,才能予以销售或交付使用。对于造成缺陷且影响使用的产品,需降价销售。
对于开发建设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不到50%的开发公司,将予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建设项目,包

 

括住宅楼、写字楼、商住楼、综合楼、别墅、工业厂房、市政设施等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

 

建设厅

 

一九九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