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
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
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专家组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