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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补测、补绘档案资料具有原件相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 报送、移交的建设项目相关图纸资料必须图样清晰,图纸与建筑物实体比
例相符,准确无误,并加盖竣工图章。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和档案报送移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房屋建筑工
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和档案报送、移交合格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城建
档案管理机构未出具城建档案合格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决定撤销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已有的建设项目档案在撤
销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五章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
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同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竣工档案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
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
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
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影像资料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
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
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据
实修改原竣工图,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在工程竣工后 3 个月内向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二十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
城市地形图(1:500)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
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以及工
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建立或移交档案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在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
由市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普查、补绘,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第六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和提
供利用的各项制度,接受市档案局和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按专业分类、著录,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