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
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8条、 公司每月 30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
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
岗变薪变。
第9条、 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
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10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
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11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
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
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12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
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13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14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
1、试用协议
2、劳动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