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 5
年以上从事通信用户管线工程 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
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 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财务负
责人应具备本 专业初级职称。
第十一条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 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工程系
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工程系列职称中,具有通信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
人、通信专业中级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具在三级队上的通信工程项目经理 不少
于 3 人。企业聘用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 65 岁。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 80 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质量检 测手段。
第十四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不分等级,业务范围 为:承担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
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 合布线、及其配套的设备工程建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 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
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用 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年检工作。年检结果报信息产
业部 备案。
第十六条 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每年 4 月底前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年检申请
表》(见附表二)、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 业资质证书》副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
其他有关资料。
(二)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 30 天内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
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七条 年检内容包括:检查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的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
为等。
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评定标准,且承担过 2
项 以上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
线路或综合布线工程,质量合格,并 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十九条 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标准的 70%,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
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的 70%;
(二)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