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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
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
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
得到改正。
第十九条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
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
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
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
筑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发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
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督促建筑企业加强对临时用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指导。
第二十四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资料、

外脚手架、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 三宝四口 的防护等。
第五章建设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