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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
的规划位置。

(三)管线在地下空间的交叉处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2、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3、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4、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5、弱电管线避让强电管线;

6、小口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公路、建筑物、构
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 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
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及农业生产需要
设置的越野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
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
部门查询并取得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并查明该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领取规划设计要点(包含道路管线综合规划、道路竖向规划、控制
性详细规划);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