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二)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地区基础价格、单位
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三) 建设工程人工成本、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租赁等市场价格信息,由盟行政公署、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 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三) 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
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四)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
理机构,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

  (五)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自主确定;

  (六) 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
的有效文件,由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建设单位或者受其
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
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 ,
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应
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 工程排污费;

  (二)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三) 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