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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

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

 

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

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

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

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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