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
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
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
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
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
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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