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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运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
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 3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与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委托其办
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应将招标代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及规制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
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
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
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
统一发布。
(四)招标文件备案(3 个工作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
开标、评标日程。
(六)投标报名(5 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
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
(七)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
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
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
(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
关问题作出说明。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
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
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招标人
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
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 3 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并标明排名顺序。
(十一)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 7 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
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
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