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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8 年 8 月 29 日
通过,2004 年 5 月 28 日修正)

(3)《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270 号令)

(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185 号令)

(5)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和业务、技
术标准。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2.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3.项目档案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如下工作:

(1)从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项目交工验收的全过程档案已经收
集齐全并规范整理;

(2)编制案卷目录和工程简介;

(3)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名册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开展档案数字
化工作,形成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

(4)配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工作间、阅览室和适宜的库房等必要的设施。

第五章 验收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 6 个月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丽水市市级重点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动态表》(附件一),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对于当年未能竣工验
收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于每年 12 月 25 日前根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向市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丽水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动态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计划竣工验收一个月前,对照《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
验收评分标准》(附件三)自查打分。达到合格的,依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行政
许可程序,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内容
包括:项目档案资料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
工作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项目档案
数字化情况,档案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 10 日内,依据行政许可程序和本办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