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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做好与使用单位的资产移交工作;

(九)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办理保修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 实行 全程管理 方式的,市建设中心履行第八条中(二)、(三)、(四)项职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筹措的建设资金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及时划入 市财政集中支付

专户 。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衢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
市建设中心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市建设中心应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拨付联系单送市评审中心评审,市评审
中心应在 10 日内提出评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 10 日内核准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建设中心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严
格控制各类管理性质的开支。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的监管。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因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相关费用的,应报市财政局同意后,
开设基本建设专户(专账),实行专人负责、专账核算。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基建专户。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使用单
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并在市财政局的监督下注销基建专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本级政府投
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14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