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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信息以及季度市场劳务价格,实行工程计价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编制并定期发布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定额

项目。

    

 

第十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测算编制,报市造价

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

  未经批准的一次性补充定额,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市造价主管部门对其计价依据、方法进行审查

认定后,方可进入本市使用。

第三章 造价编制

 

    

 

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应当由有编制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

建设项目规模、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和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依据,在合理预测
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风险等动态因素基础上,进行投资估算编制,不得留有投
资缺口。

    

 

第十三条 设计概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依据初步

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施工图纸,依照预算定

额及有关计价规定,综合市场材料差价、价格指数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编制,不得
突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 招标发包工程,招标组织者应当按照施工图纸、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工

程量清单,并按统一的工程项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编制标底价。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