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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标人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

  如中止招标活动,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应赔偿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其赔偿额为投标
人自参加投标到中止招标期间的投标成本。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凡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的单位 ,

均可按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
合作单位参加投标。凡联合投标的单位其资质和经营范围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同
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严格禁止挂靠投
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企业中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证

书的项目经理,在承担当年竣工项目的同时,可承担一个跨年度工程项目;在具有投标
资质的企业中三级以下(含三级)项目经理每年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冒名顶
替参加投标者,取消该项目经理投标资格两年。

    

 

第十五条 市外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

请核准后进行。

    

 

第十六条 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

标申请书和全部资质信用证明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
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密封后在有效时间内送达招标人。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
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报送投标书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工程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开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

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当众启封投标书,并
宣读投标书中的标价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