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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城市道路上明火作业、焚烧物品、冲洗石料、淋灰拌料、清洗车辆;

 

  (二)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三)车辆载料拖刮路面或冲击路面;

 

  (四)在路肩、路堤、边坡上挖砂取土;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加工修理等经营活动;

 

  (三)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降低路沿石和修建道路出入口;

 

  (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第十八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临

 

时占用手续:
  (一)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申

 

报表》,并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
  (二)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领取《山西

 

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第 十九条

 

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

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应根据具

 

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挖掘的城市道路

 

平面图、地下管线位置及纵横断面图,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山西

 

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环境的,应同时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审查同

 

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到测量标志、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

 

措施,并及时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