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十六条 桩基础施工时,设计人员应参加现场试打桩。

 

第四章 桩基础施工

    

   

第十七条 桩基础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健全,管理及桩机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桩基础施工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签订桩基础施工合同,必须

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条件制定施工保证质量措施。

    

   

第十九条 沉管灌注桩和预制桩必须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试打桩 (试桩数量不少于 2 根),

桩基础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试桩报告上签字,报监理工程师审核(非监理工程报建设
单位代表签认),符合设计要求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人工挖孔桩施工应干作业。如有地下水,应将水位降至桩底标高 0.5m 以下。

孔壁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成孔后,经勘察、设计人员对桩端土质复核,报监理工程师签
字(非监理工程报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沉管灌注桩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拔管速度,正常土层每分钟不应超过 1.5 米,

软土层每分钟不应超过 0.6 米。并且每拔 0.5 一 1.0 米应停拔振动 5 一 10 秒。

    

   

第二十二条 沉管灌注桩用的预制混凝土桩尖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标准的预制混凝土桩尖,并在使用前作破坏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沉管灌注桩不宜冬季施工。如冬季施工,必须采取可靠的保证措施防止冻

拔。

 

第五章 桩基础检测

    

   

第二十四条 桩基础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桩基础检测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桩基础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任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桩基础检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