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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
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十七条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颁发《资
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12 号文)之
规定:
第三条资质的认证
(一)申请单位向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评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一、二级资质
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一、二级资质评定条件,向经信息产业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
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2.申请三、四级资质
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三、四级资质评定条件,向本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
质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认证申请材料。本省市没有设置认证机构的可
委托部和其他省市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
因此,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一、二级资质,申请单位应根据规定的一、二级
资质评定条件,向经信息产业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提
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应选择 C。
参考答案
(3)C
试题(4)
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4)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
(4)A.一、二级 B.三、四级
C.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二级 D.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四级
试题(4)分析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部函[200112 号文)之
规定:
第四条一、二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
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
,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各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