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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的质量和效果得不到保证。科学界定监理责任、进一步明确监理工作内容迫在眉睫。
  令人欣慰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监理的定位,理清监理的法律责任和权力义务,住
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并已被列入部立法计划。同时,《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以及《建设工程监
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也在紧锣密鼓进行中。这些法规规章的

出台,将对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
确界定。
  但也要认识到,法规制度体系再好再健全,关键还在各方的落实与执行。监理企业和
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
责,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工作,尤其要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设单位要支持监理的工作;施工企业要配合监理的工作,
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避免不当处罚现象的发生。
相信,随着工程监理制度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理市场秩序将进一步规范,各方利
益将得到有效维护,监理事业必将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监理责任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
实施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
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