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组建符合工
程需要的监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监理规划》或者《监理细则》规定,采取旁
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分
部工程和重要的分项工程、重要工序、重要隐蔽工程,采取旁站式监督检查并留取影像资
料。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擅自进
入下道工序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报告。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未经检
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准许使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擅自
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工程和材料的质量监督检查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资
料。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应当保证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工程施工任务;依照 法律、法规以及相关
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和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组织
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组建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
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执业资质
应当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进
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使用;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
单位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二十三条 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 ;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分部工程和重要的分项工程、重要工序和重要隐蔽工程验收
前,应当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记载、整理、保存技术内业和管理资料,保证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 市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
于 12 小时之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涉及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时报告相关
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