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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
综合监管,督促指导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
监管工作;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
点检查和全面检查,促进建设工程各参建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政府授权,会
同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
肃查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十一)各级安监、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
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标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三、加强建设工程源头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三同时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 号)、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 号)等相关文
件要求,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工作。

   1、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工作;要认真执行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主体工
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
施工建设;建设施工中如需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调整更改,必须上报
原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投入生
产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组织验收的部
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依法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
   2、对于已开始建设未做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补做安全预评价;对于已投

产运行未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的,应补做安全现状
评价;以上工作应于 2008 年 12

月底前完成。对逾期未执行建设项目 三同时 的单位,将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同步明
确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概算中单列。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施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 号)要求,按照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相对应的存储金额,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不得因变
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分级管理、专款
专用,不得挪用。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一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
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
出。
   2、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高危
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要求,在工程概
算中计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