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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

 

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设

 

计单位不得承担本单位设计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

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

 

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

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
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

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关

法规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

 

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

 

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

 

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

 

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

 

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