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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土钉间距应在 1~2 米之间,坡比不大于 1:0.1。
对建筑邻近有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重要交通干线或重要管线的地段不宜单独采用土钉墙
支护。
第十八条采用重力式结构、悬臂桩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 6 米,且不得用于无良好持
力层(或嵌固层)的深厚软土基坑;有抗震要求地区,不得使用干砌毛石支护结构。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
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
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并按
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分项工程(除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依法发
包给具有专项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专业施工单位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
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本规
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专家组,外单位专家应占 60%以上。专项施工
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不得随
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
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技术的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
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
有预见,应具备周密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第二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
生。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
时间暴露。边坡开挖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
第六章监理、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编
写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本规
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应配备注册资格岩土工程师或注册资格结构
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监理大纲,对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进
行质量安全监理。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把如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重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要求;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边坡与基坑监测和需要进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
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项
目必须委托岩土工程监测甲级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的变形值界限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
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送施工单位,连同施工方案由专家组一起论证。
监测单位应按规范及方案作好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边坡及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