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的建筑、城市重要位置的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
城市广场等建设工程项目。
  (三)沿东江、西枝江、西湖景区等对景观、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城市雕塑、城市重要位置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 3 号)确定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供电、通讯、交通、能源、水利等各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竞选发包的
招标投标范围,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
文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并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
市规划、抗震防灾的要求,还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满足环境保护和节能的
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
编制的需要。
  (二)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需要。
  (三)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以及主要设备材
料订货的需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图预算编制和
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单位资
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负责本项目的注册人员签字、
盖章。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
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
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
方可修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
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
没有作初步设计约定的,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
隶属关系,向省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施工图设计。
  (一)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市级以上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学馆、体
育馆、医院、公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