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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进行公示。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
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生产评价。

  安全生产评价的范围、程序、标准、方法等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工
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评价资料、生产安
全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
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施工单位后,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联系方式;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分析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环境、工
程特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标等内容;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
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凭证;

  (六)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

  (八)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九)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使用成套活动房的须有产品生
产许可证、安装检测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