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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开标;

  (十)评标,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十一)确定中标人,向招标办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
代理合同并在办理招标条件备案前报市招标办备案。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必须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总投资、现场条件;

  (三)监理招标范围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监理费计价、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七)对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成员的资格及业绩要求;

  (八)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九)监理期限及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十)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

  (十一)评标定标办法;

  (十二)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
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等。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15 曰前,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在将澄清
或修改内容发送所有投标人的同时应当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
文件送达之日上,一般不少于 20 天。

  

 

第三章 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