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监理工程师从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岗位转职
而来,比较熟悉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适合工
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理,对工程造价的管理知之甚少。其知识结
构、知识深度和实际业务能力远远达不到造价工程师应具备的水
平。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造价控制或管理显得软弱无力。 因此,
由发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合同价格调整依据
质量不高是必然的。
3.3 现场签证的质量低
“
”
某综合楼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实行 双标化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在本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承
“
包人向发包人送出的001号联系单是 应发包人要求砌筑临时
”
围墙,请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并签证临时围墙费用 。总监理工
“
程师签复意见: 此工程不在招标总项目中,费用按直接费计
”
“
”
算。 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复意见: 同意 。经调查核实,该临时围
“
”
墙就是施工现场周围的围栏,是承包人实行 双标化 管理目标的
保证项目之一,其费用已纳入投标报价范围,不得再另行计取该
费用。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尽管以上的例子是众多建设工程中的
一例,有其特殊性,但反映出的问题却是大多数工程建设所共有
的,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的质量低,
集中表现为: ① 签证的内容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缺乏操作性;
② 签证的内容前后矛盾或重复;③ 签证的工程量远远大于实际
完成的数量;④ 材料设备签证价格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