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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部及人资分管领导审核,由项目分管执总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 项目公司工程成本管理(部)负责人每月应按照集团公司的

有关要求,将该项目公司工程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完成《工程成本管

理者报告》以及《工程成本管理系统分析报告》,经所在项目公司总经理或

其授权人审定后报集团公司工程成本管理部。

 

第十一条 各工程成本管理(部)负责人须按要求参加集团公司每季

度工程成本管理工作会议。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或其他问题,除日常电话

联系外,也可在工作会议上提出供会议讨论解决。集团公司工程成本管理

部应针对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及时给予指导和解决。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工程成本管理部各分管人员每年不少于两次到所

管辖项目公司进行工程成本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项目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公司应认真加

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工程成本管理部。对不积极

整改或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集团公司工程成本管理部将及时报请

集团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对本公司工程成本管理人员工

作不胜任或出现重大失误、违纪等行为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工程成本管

理部反映。集团公司工程成本管理部将会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调查

组进行调查,核实后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工程成本管理人员按职级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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