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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
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准许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
专用章;初始注册有效期两年,自核准之日开始计算;

22.申请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的,在有效期到期日

2 个月前持下列材料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申请: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业绩和工作总结;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23.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续期注册:在注册期内参加

造价工程师执业年检不合格的;无业绩证明或工作总结
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
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标准的;允许他人以本
人名义执业的;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24.申请续期注册程序: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

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
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
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

续期注册,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
续期注册后 30 日内,将予以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两年,
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25.申请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向骋

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
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
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
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注册;省级注册机
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将变更注册的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26.

继续教育内容: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定和有关规定;工程项目
全面造价管理理论知识;国内外工程计价规则及计价方
法;造价工程师执业所需的有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国际
上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经验与方法;各省级、部门注册管
理机构补充的相关内容;

27.

继续教育的形式:参加各种国内外工程造价管

理培训、专题研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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