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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职工的权益如何维护

【案情介绍】
    某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7 年,2011 年 4 月该单位宣布歇业。歇业前共
有职工 56

 

名,该单位对这些职工 的经济补偿金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对 28 名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十分满
意,立即办理离职手续;二是对另外 28

 

名已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大部分为

50 岁以上女职工,以下简称超龄职工)的职工,不发放经济补偿金,给予每
人每年 300 多元的工龄补贴。两种补偿标准相差 3 倍以上,超龄职工工龄长补
偿少,引起这部分职工强烈不满。
 
【案情分析】
    本案矛盾的焦点是:企业是否应当向超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从法理上讲,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

 

利义务消灭。以上两类终止行为属于劳 动合同法规定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的情形。这就造成了同单位、同工龄、不同年龄的职工有的能够领取经济补偿金,

 

有的不能领取。这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 不能或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又仍在单位工作的职工,从情理上看确实不公平。
    在实践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或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在郊

 

区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根据《国务院关于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 号)的规定,女职工(指工人身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 50 周岁,

 

而本市原实行的老农保、镇保女职工领取 养老金年龄为 55 周岁。由于郊区职
工参保时间较晚,再加上法定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年龄不一致,使得部分

 

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既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又不能享受经济补偿
金。特别是女职工满 50 周岁后劳动关系属性的变化引起职工权益骤减,使得

 

有些职工不认同、不理解现行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政策,本案 中 28 名职工对
单位处理方式不满意也在情理之中。

要化解本案中劳资矛盾,关键是劳资双方进行协商,当然这需要企业和

职工双方的信任与理解。

(

 

摘自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 年期刊--

超龄职工的权益如

何维护

 

 --

  

金劳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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