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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地 产 建 筑 法 律 实

                                  

性质的非公益性;2、需要经过有批准权的部门,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3、流

转形式包括转让、出租、抵押;4、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订立出

让合同,不采用招拍挂竞价方式;5、受让人需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转让人以转让、

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

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

第二阶段:1995 年 1 月 1 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至《物权法》要求经营性土地全面采用

招拍挂竞价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发生重大变化:

1、划拨范围严格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24

条严格限制划拨土地的范围: 下列建设

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

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

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原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 年、1996 年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

(试行)》、

《煤炭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

《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

(试行)》等通知,明确划拨用地项目目录。1998 年 8 月 29 日《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第

54 条规定了划拨用地的项目范围,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一致。2001

年 10 月 22 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划拨用地目录》,全面规定划拨土地的项目目录,其中特别强

调: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

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

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

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2、流转形式多样化。随着国企改制的深入进展与房地产市场的日趋火热,划拨土地流转不

再限于转让、出租、抵押,还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房地产;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

并、破产导致划拨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国有企业改制导致划拨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针对新

现实与新需要,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法规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法规有:原国家土

地管理局于 1998 年 2 月 17 日发布《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于 2002 年 10 月 11 发布《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

题的批复》。

3、划拨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必须进行招拍挂公开竞价。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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