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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
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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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
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
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

意见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

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

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

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

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

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

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各地相关规定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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