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对判为 不和格 的项目,一般应在 检验结果 或其 备注 中说明不和格的
具体内容或原因。情况复杂的项目,还应指出引用依据等。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⒈监督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
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含 3
项)且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⒉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和格不超过 5 项(含
5 项)且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⒊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和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
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
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
“
” “
”
意监护使用得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 合格 或 复检合格 的《检验报告》。
“
” “
”
凡不和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 不和格 或 复检不和格 并出
“
” “
”
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 不和格 或 复检不和格 的电梯,施工或
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
“
” “
” “
” “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 、不和格 、复检合格 、复检不和
”
格 、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
”
⒈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 合格 ;
“
”
⒉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 不合格 ;
“
”
⒊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 复检合格 ;
“
⒋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 复检不合
”
格 。
第二十一条
“
” “
”
判定为 不合格 或 复检不合格 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
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
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结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
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发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
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报告结论有异议,可随时向检验检
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急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
反映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
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负
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⒈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⒉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⒊曳引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⒋曳引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⒌强制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⒍强制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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