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当医院病床数不小于 100 床、病房设有卫生间和淋浴,且医疗区生活污水
最终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排水管道时,医院医疗区污水排水管道宜
采用污(粪便污水)、废分流制的排水系统。
6.3.3 医院医疗区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
1
综合医院的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3
牙科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4 医院专用锅炉排污、中心供应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
井。
5
医院检验科等处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应单独收集综合处理再
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6 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为防止污染而采用间接排水。
6.3.4 当医院病房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 10 层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宜采
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医院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
10m 或大便器超过 3 个时,
宜采用环行通气管;当卫生间对卫生间空气质量要求较高时,卫生间排水系统宜
时可采用器具通气系统。
6.3.5 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场所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
DN75。
6.3.6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铸铁(含铅)管道,立管并应安装
在壁厚不小于
150mm 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6.3.7 医院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地漏应宜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不得小
于
50mm,且不得大于 100mm,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2 卫生间、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3 护士站室、诊室和医生办公室等地面不宜产生水流的场所不宜设置地漏;
4 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冲洗废水的场所如
手术室、急诊抢救室等房间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
5 地漏附近有洗手盆处时,宜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
6.4 热水
6.4.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宜应符合表 6.4.1 的规定,医疗用水用水量应根据工
艺确定。
2 食堂、洗衣等洗涤用热水的水温按 65℃计,医疗用热水温度应根据工艺确定,
其他用途的热水水温按
60℃计。
表
6.4.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
项目 设施标准
单位
最高用水量 小时变化系数
每
病床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L/d·bed 45-100
2.5-2.0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L/d·bed 60-100
2.5-2.0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L/d·bed 110-200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