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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
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510

日)

第2条、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

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
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
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
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
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
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
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
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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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

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

(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

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
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
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
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
劳动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

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6、《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2.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

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

 

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

   

 

二工作内容

?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