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回用被正式写入文件;2002
年,出台了三个标准 :GB/T 18920《城市污
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
水质》、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以代替 CJ 25.1-8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
准》。
近几年,中水回用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国内许多城市都建设了中水回用
工程。例如:北京的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建成了我国最大的中水回用工程,回用
规模为 30 万 m3/d,回用对象主要是河湖补水、城市绿化、喷洒道路和热电厂
冷却用水;天津东郊污水处理厂回用工程将二级出水过滤、消毒后回用,规模
为 7 万 m3/d;河北邯郸市建成 6 万 m3/d 的回用水工程,用于电厂冷却水;
山东枣庄和泰安分别建成 3 万 m3/d 和 2 万 m3/d 的回用水工程;青岛市海泊
河建成 4 万 m3/d 的中水回用工程,用于工业冷却、绿化和生活杂用。其他还
有大连中水回用示范工程已运行 10 余年,北京华能热电厂、大庆油田采油厂、
克拉玛依采油厂等均已建成中水回用工程用于循环冷却水。
4 我国在中水回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水价太低
目前,我国多数城市水价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使用中水比使用自来水在
经济上没有多大效益,这样造成中水设施即使投资运营后相关费用难以得到
保障。
4.2 相应的设施不配套
由于以前在道路和市政管道建设时未考虑修建中水管道,一些道路下面
各种管道已安排得很满,没有中水管道的位置,还有的道路虽然可安排中水
管道,但需破路才能埋设,影响交通。
4.3 中国城市中水利用的投融资渠道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中水回用目前主要是靠政府投资,而单靠政府很难把这件事情做好,
应该拓宽融资渠道,靠民间集资、引进外资等多方面、多渠道集资,要尽快建
立起与市场接轨的多元化投资体制。
4.4 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规
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中水回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缺乏法律强制性条款
作为保障。如果仅仅依靠节水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来规范,在执行力度上远远
不够。实践证明,城市中水回用事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支持和
“
”
约束。建议通过人大立法,颁布 中水回用法 ,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促进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