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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

 

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器乐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

 

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

 

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

 

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

 

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
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

工程咨询单位

§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

企业清洁生产

§

 

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
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
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

 

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

 

告。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

 

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