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为依据,下同) ;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专职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工
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从事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四)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 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 年;
(二)近 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 中标金额 在 8 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 具有工
程建设类注册执业 资格人员不少于 6
人( 其中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 人),从事工
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 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
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 工程建设类 注册 执业 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
(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