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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Ⅰ

 

部分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
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
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 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
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 万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
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
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 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机设备的招标
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第Ⅱ

 

部分 招标程序

1.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1.1 电力工程设备执法标过程共分四个阶段,与此有关的还有招标前准备阶段和招
标后履行合同阶段。
1.2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图。
流程图说明;
1.2.1 对于主机设备和合同估价 I000 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
散控制系统(DCS),环节(1)、(3)、(4)、(5)审批,环节(2)核备;
1.2.2 对于合同估价 100 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环节(1)、(2)
(3)、(4)、(5)均核备。

2.招标前准备阶段
2.1 招标申请
电力工程项目具备主机设备招标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向电力部/国家电
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提出招标申请。具体招标时间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
划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项目前期条件并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后确定并下达给项

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电力公司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

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需招标的设备清单,招标具体的条件,各投资方
名称及投资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