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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
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
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
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
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
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
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
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
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
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
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