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

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

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

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

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

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

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

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

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

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

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