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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

  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

  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

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索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

承揽业务。

 

  第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

确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

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

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

中明确。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

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省物价局将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社会平均

成本变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趋势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