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本身就是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并不能有效地
制约招标人。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实际上不能完全剥夺),反而给了少数腐
败分子一顶保护伞。
2. 把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等于掀掉了保护伞,将招标人完全暴露在光
天化日之下。
3. 把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就可以锁定监控目标,就可以对招标人实施
全方位的立体监控。
4. 把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招标人就要对评标结果负责,大多数的招标
人就不敢乱来。
5.不能因噎废食。招标人当中,的确有腐败分子。但是,不能因为招标
人当中有腐败分子,就要剥夺全体招标人的定标决策权!同样的道理,干部
中有腐败分子,难道,就因为干部中有腐败分子,就要剥夺全体干部的领导
权吗?!
6. 对招标人制约的另一个办法是,严厉地惩罚腐败分子,加强执法力度。
让腐败分子胆战心惊,想想就害怕。同时,要加强对贿赂者的惩罚力度。
7. 总之,制约招标人的办法是,一方面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另一方
面,强化惩治贿赂和腐败力度。
六、给评标委员会以合法、合情、合理的权力和地位。评标委员会只能是
“评
标
”
“
委员会,不能充当
定标
”
“
委员会。定标的权力应该归还给招标人。详见《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