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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本身就是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并不能有效地

制约招标人。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实际上不能完全剥夺),反而给了少数腐

败分子一顶保护伞。

2. 把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等于掀掉了保护伞,将招标人完全暴露在光

天化日之下。

3. 把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就可以锁定监控目标,就可以对招标人实施

全方位的立体监控。

4. 把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招标人就要对评标结果负责,大多数的招标

人就不敢乱来。

5.不能因噎废食。招标人当中,的确有腐败分子。但是,不能因为招标

人当中有腐败分子,就要剥夺全体招标人的定标决策权!同样的道理,干部

中有腐败分子,难道,就因为干部中有腐败分子,就要剥夺全体干部的领导

权吗?!

6. 对招标人制约的另一个办法是,严厉地惩罚腐败分子,加强执法力度。

让腐败分子胆战心惊,想想就害怕。同时,要加强对贿赂者的惩罚力度。

7. 总之,制约招标人的办法是,一方面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另一方

面,强化惩治贿赂和腐败力度。

六、给评标委员会以合法、合情、合理的权力和地位。评标委员会只能是

“评

委员会,不能充当

定标

委员会。定标的权力应该归还给招标人。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