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荣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
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
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
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的 5 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
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
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5 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
事宜。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
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
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共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