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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其他情况。
  (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代理机构违反《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
理的暂行规定》规定的不良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办法计算次数:
  1、审判机关做出与其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判决,代理机构每败诉一次计一次不良行
为;
  2、受招投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受一次处罚计一次不良行为;
  3、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 12 条之一,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
按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次数计算;
  4、代理机构因违法或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按失败的次数计算。
  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企业信用档
案信息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满二次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通报;不良行为记录满三次时,代理机构应暂停代理业务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
限届满后,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满五次的,暂定级和乙级代理机构的资格证
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甲级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提请建设部收回,
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资格申请。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
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003 年 04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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