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义务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编制服务费。
2
.乙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项目编制的全部资料。
(2)有权要求甲方帮助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甲方尽可能地支持、配合乙方
实施编制工作。
(3
)在编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后,有权如期取得本合同约定的编制服务费。
义务:
(4
)有义务根据提供的资料实事求是依法编制,并出具合法的审核报告。
(5
)有义务保守执业过程中悉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6
)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
(7
)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评审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8
)有义务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并在编制工作完成后,完整交回甲方。
七、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2.若乙方不接受甲方委托的,甲方可提请财政部门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4.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如甲方在复审中发现工程编制服务中清单出现
10 —
% 20%(含 20%)单项错误或总价偏离审定价 5 —
% 10%(含 10%)的,视为乙
方违约。违约第 1 次,甲方给予警告处理,并相应扣该项目服务费用的 20%;违约累计
2 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50%;违约累计 3 次或在 1 次编
制服务中出现 20%以上单项错误或总价偏离审定价 10%以上的,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
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本条中单项错误是指:
⑴对图纸内容的文字表述错误;⑵
工程量清单误差等。
5.乙方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增加不限,但
不增加服务报酬)。如擅自减少编制人员、且减少人数比例达 30%的,视为违约,甲方提
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 5000 元;减少人数比例达 40%的,甲方提请财
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 10000 元;减少人数比例达 50%的,甲方提请财政
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6.乙方出现丢失或损坏甲方提供的资料的,出现第 1 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
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50%;出现 2 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
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并按情节轻重究其法律责任。
7.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结论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将委托项目退回给甲方的,
原则上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务费,
且甲方有权不再委托项目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