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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本市企业尚需提交有效的《在厦分支机
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无处于被停业、停标(停接业务)状
态证明原件
(四)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无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证明原件
(五)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备案前一年内无发生《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证明原件
(六)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备案前一年内没有因企业监理
责任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证明原件
(七)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备案前一年内没有因企业监理
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等级工程建设生
产安全事故的证明原件
(八)在厦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购买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九)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十)派驻厦门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或
岗位培训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十一)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人员无在建工程项目证明原件
(十二)新进厦企业的监理人员接受本市教育培训证明复印件

备案资料填报须知:
1、备案资料应按目录内容和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交一份,第十一项的第(三)~(七)和
(十一)项资料仅要求非本市企业提交。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印鉴,备案时需要核对
原件。
2、在厦固定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住宅。
3、在厦执业的人员需满足以下要求:
(1)负责厦门业务负责人 1 人。
(2)负责厦门业务技术负责人 1 人,其任职条件应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
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所要求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
(3)注册造价工程师配备应满足在厦业务量要求,备案时至少不少于 1 人。
(4)在厦执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见证员以及其它人员,数量应满
足业务要求且专业要配套派驻厦门承担监理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国家或福建
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福建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见证员应
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岗位培训证书。非本市企业在厦执业的监理人员在本市以外应无在建工程。在厦执业的人
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资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
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提供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此次备案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