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 0.2%,亦不应大于 8%,其坡长不应
大于 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 11%,其坡长不应大于 80m;在多
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 5%,其坡长不应大于 600m;横坡应为 1%~
2%;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 0.2%,亦不应大于 3%,其坡长不
应 大 于 50m ; 在 多 雪 严 寒 地 区 不 应 大 于 2 % , 其 坡 长 不 应 大 于
1OOm;横坡应为 1%~2%;
4 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 0.2%,亦不应大于 8%,多雪严寒地区
不应大于 4%,横坡应为 1%~2%;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5
A A
允许突出红线(空调
机板,雨蓬)
民用 建筑 设 计通 则
GB 50352—2005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
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
深度不应大于 0.50m;
2)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
1m,并不应大于 3m;
3)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m;
4)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 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
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 0.50m。
26
D D
高度大于 24 的单层公
共建筑适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2006》
建筑 设计 防 火规 范
GB 50016--2006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27
C C
设置一个楼梯的条件
(三层旅馆,二级耐
火等级,面积 500 平
米,人数 50 人)
建筑 设计 防 火规 范
GB 50016--2006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
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00m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
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
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 5.3.2 规定的 2、3
层公共建筑。
表 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 1 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
建筑面积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
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
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28
A A
疏散门与安全出口距
离 与 ( 二 层 还 是 五
层)无关
建筑 设计 防 火规 范
GB 50016--2006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29
D D
相邻安全出口间距大
于(5)米
建筑 设计 防 火规 范
GB 50016--2006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
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该房间相邻 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