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 0.2%,亦不应大于 8%,其坡长不应

大于 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 11%,其坡长不应大于 80m;在多
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 5%,其坡长不应大于 600m;横坡应为 1%~

2%;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 0.2%,亦不应大于 3%,其坡长不

应 大 于 50m ; 在 多 雪 严 寒 地 区 不 应 大 于 2 % , 其 坡 长 不 应 大 于

1OOm;横坡应为 1%~2%;

4 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 0.2%,亦不应大于 8%,多雪严寒地区

不应大于 4%,横坡应为 1%~2%;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5

A A

允许突出红线(空调
机板,雨蓬)

民用 建筑 设 计通 则
GB 50352—2005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

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

深度不应大于 0.50m;

2)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

1m,并不应大于 3m;

3)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m;

4)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 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

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 0.50m。

26

D D

高度大于 24 的单层公

共建筑适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2006》

建筑 设计 防 火规 范
GB 50016--2006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27

C C

设置一个楼梯的条件
(三层旅馆,二级耐
火等级,面积 500 平

米,人数 50 人)

建筑 设计 防 火规 范
GB 50016--2006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

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00m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

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

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 5.3.2 规定的 2、3 

 

层公共建筑。

表 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 1 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

建筑面积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

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

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28

A A

疏散门与安全出口距
离 与 ( 二 层 还 是 五
层)无关

建筑 设计 防 火规 范
GB 50016--2006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29

D D

相邻安全出口间距大
于(5)米

建筑 设计 防 火规 范
GB 50016--2006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

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该房间相邻 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