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十四条 由外地转入深圳市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注册师、或注册师由深圳市一个勘
察设计单位转到本市另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执业,须办理重新注册手续。重新注册应提交下
列材料:

  重新注册申请表。该表上应盖 4 个章、方为有效。

  〈1〉、由执业人员将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交回原单位后,由原单位加盖证明章(如为市
属单位之间调动,不交注册证书);

  〈2〉、原执业人员所在单位将收回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交回原注册管委会(市属单
位间调动只交执业印章),由原管委会加盖公章证明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已收回;

  〈3〉、新聘用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人签署表示
同意办理重新注册手续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2、原聘用单位与申请重新注册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如重新注册人员系退休注册
师,应出示原单位不再返聘证明。

  3、其余材料同第十二条 1-6.

 

  第十五条 首次注册、继续注册、重新注册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注册申请报告;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领导签字、单位加盖章后,根据首次、继续、重新注册等方式分别
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将所规定的材料上报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
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3、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收到上述材料,经审
核认为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 5 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中或在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4〉、受吊销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5〉、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或年龄超过 70 岁的注册师(但若身体健康、能
胜任工作,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例外);

  〈6〉、在两年注册期内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或学习不及格者;

  〈7〉、两年注册期内无任何业绩者;

  〈8〉、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其它情形的。

 

  第十六条 执业注册人员退休、调往异地工作、出国定居、留学(短期访问除外)前,
或去世,或受到刑事处罚,所服务的建筑设计单位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深圳
市注册的执业人员,如在市内调动,调离前应向原执业单位交回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可